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94年度上訴字第1699號判決,及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85號、94年度易字第325號、95年度易字第3號、94年度簡上字第7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嗣均經本院裁定減刑,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97年8月1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7月18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7年1月31日法矯字第0970002834號函核准假釋出獄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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