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 吳筱茜 (原名: 吳淑滿 )被告 周伯霖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僅徵先位聲明之裁判費(價額大於備位請求金額)即足;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20萬元(即買賣契約之總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1760元,請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108.10起;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不可掩蔽)。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
土地:編號坐落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1彰化縣大村鄉大田段787-9全部2彰化縣大村鄉大田段7881/10建物:建號4331編號門牌權利範圍1彰化縣○○鄉○○村○○巷00○00號房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