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5號債權人 黃子玲 即唐林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宜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產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