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品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品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吳玟儒
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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