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615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理人 張嘉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淑敏 、 林立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