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賴筆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沈菀玲
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德賢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112年11月26日50,422元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