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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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陳芯縈被洪文平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69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4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吳逸儒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易 字第 1476 號(112.11.30)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495 號裁定(113.02.27)【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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