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