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12號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簡大倫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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