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10月7日止累計64,137元未給付,其中31,779元為消費款;28,75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5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00元,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10月7日止累計555,729元未給付,(其中291,480元為本金,264,24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3年11月25日起至95年11月2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至99年10月7日止累計72,783元正未給付,其中39,064元為本金;31,154元為利息;2,5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31,779元│99年10月8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291,480元│99年10月8日起至│百分之20││2││清償日止││├─┼─────────┼──────────┼──────┤││39,064元│99年10月8日起至│百分之18.25││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