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九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非法寄藏手槍等罪之犯罪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所列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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