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一)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七五號G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紹文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叄年玖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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