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4號債務人甲○○
樓之3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自珍珍小吃店離職?因何原因離職?如係非
自願離職,是否申請失業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債務人因雙腳膝關節軟骨磨損嚴重、不能久站、脊椎骨不適而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⒉依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於95年11月
22日由臺北市褓姆業職業工會加保後,於97年1月1日、98年
1月1日分別調高投保薪資,請據實說明債務人是否從事褓姆工作?自何時開始?目前是否仍繼續從事?每日工作時數、時薪、平均每月收入及成本各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承上,如債務人未實際從事褓姆工作,亦請說明投保薪資提高之原因。
⒋債務人目前如確無工作收入,請說明其配偶、子女是否給予扶養費用?如未給付,請說明其原因。
⒌說明債務人有何承租每月租金高達新臺幣(下同)18,000元房
屋之必要?債務人之配偶 李東榮 與子女是否分攤房租?如何分攤?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目前承租房屋(即臺北市○○區○○街○○巷○○弄○號12樓之3)之最新建物登記謄本、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實際支出每月房租18,000元之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個人每月三餐及雜費何以高達15,000元至17,000元
?其每月電話費何以高達900元?⒎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李東榮、子女如何分攤水、電、瓦斯費?如未分攤,請說明其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提出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