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8號債務人 關凱元 原名: 關政 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關凱元(原名: 關政欽 )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依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於民國97年
12月12日由禾百實業有限公司加保,請據實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實際收入,並提出95年12月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債務人於聲請狀稱其任職之公司結束營業,致收入銳減乙節,
請說明係何時發生?債務人如係非自願離職,是否領有失業補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稱近2年多處於失業,收入不甚穩定乙節,請製作明細
表,詳細記載95年12月迄今,所有工作收入之明細、來源(即僱主)、期間及金額(包含小費等額外收入,不應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準),並應提出薪資單或簽領薪資證明。
⒋依債務人所稱,其每月有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可資運用
,扣除房貸約5萬元、信用卡款6至7萬元後,已不足支應債務人每月生活支出30,090元,請說明債務人如何維持生活?若有資助者,應陳報其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淡水鎮,惟所陳每月生活支出高達16,090
元(不含扶養費用),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臺灣省人民最低生活費9,829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其必要性。
⒍釋明目前住所地房屋之坪數?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
應說明其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房貸。
⒎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 林雯玲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實際收入情形
,並提出林雯玲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⒏說明債務人是否可由其父 關新志 、母 呂大端 托育應受扶養人關
翔謙,以減少私立幼稚園費用之支出?如否,請一併說明原因。並提出關新志、呂大端之最近戶籍謄本、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⒐說明每月交通費4,000元之計算方式(例如:債務人住所與工
作地點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為何等),並提出債務人自95年
12月迄今之水、電、瓦斯、勞保、健保、管理費、房貸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⒑提出債務人自95年12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
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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