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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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618號
原 告 趙生熙
被 告 陳昭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17日以108年度北補字第10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6月27日寄存送達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依法於同年7月7日發
生送達效力,原告迄未依限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
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