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2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孟蓉
       蔡明委
被   告  張萬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
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原
告新臺幣(下同)20,021元,及其中19,921自民國93年6月19日
起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7
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算之違約金等
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授信明細查
詢單、現今卡明細資料暨明細對帳單等件為證,被告則對於消費
借貸契約、所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現因有心臟疾病,無
力一次清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
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正當,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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