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09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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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至5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港都春天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0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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