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被告 張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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