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易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淑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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