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司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調字第18號

聲請人 楊于靚

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相對人 江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年度東司調字第18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10條、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所坐落於花蓮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主張通行權,該不動產位於花蓮縣,衡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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