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司調字第18號
聲請人 楊于靚
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相對人 江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0年度東司調字第18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
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10條、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相對人所坐落於花蓮縣○○鄉○○段000地
號土地主張通行權,該不動產位於花蓮縣,衡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調解,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
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