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小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泰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2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