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屏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屏秩字
第87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20,000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執行通知單送
達之日即民國97年1月7日起10日內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
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
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件
為證。
三、前開聲請經本院審核屬實,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
經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