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60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零玖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 陸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