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板簡字第150號
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
下午4時所宣示之判決筆錄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肆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
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費事件,雖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宣示
判決;惟就理由欄末段所敘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定被
告免為假執行應供之擔保金額部分漏未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
之主文,原告聲請為補充判決,於法即無不合,爰依前揭規
定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