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王全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全中 律師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聲字第5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王全華、王全中律師(下合稱為抗告人2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王全中律師,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2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