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75號原告 許聖萍 被告 陳朝斌
陳朝琴 陳朝銘 陳慧卿 陳何春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朝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朝斌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4,425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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