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喬維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喬維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喬維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2月18日將其收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本院合議庭於100年4月2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3號案件審理程序完畢時,認其羈押原因雖仍存在,但並無羈押必要,故諭知新臺幣3萬元交保候傳,惟其迄今仍未能提出保證金,覓保無著,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因認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陳文貴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徐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