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40號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川普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得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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