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7號聲請人 薛淑英 (即高億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本件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費用5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