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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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湘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杜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 陳明 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特定年、月、日起算?請擇一陳報)(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6日請求標的第一項第一行內容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4年1月17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服務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請求給付年終獎金應以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請求相對人「杜微」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五、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70,391元之計算式及請求利息以年息15%計算之依據,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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