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林金灶
法官陳如玲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