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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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335號
原   告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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