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子倫犯竊盜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
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