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易字第10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處罰人   歐永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因逾
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
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永昌易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
以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且執行通知書業已合
法送達被處罰人,因被處罰人已逾期限未完納該罰鍰,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
提出原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易以拘留不
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
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
民國105年12月29日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50059212號處分
書(下稱原處分書)處以罰鍰2,000元,原處分書於106年1
月5日送達被處罰人親自收受後,因被處罰人未於法定期間
聲明異議,原處分書於106年1月11日確定,又聲請機關之執
行通知單於106年1月13日作成,並於同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
等情,此有原處分書及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
附卷可稽。本件被處罰人其罰鍰應完納期限,應於執行通知
書送達被處罰人之翌日起10日內即106年1月14日起至106年1
月23日止之期間內完納,惟被處罰人逾期仍未完納,核聲請
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被處罰人應完納
之罰鍰總額為2,000元,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以900元折算
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2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捷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