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5號
原 告 巫培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雅玲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元,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