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蘇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住所為彰化縣○○鄉○○街○○○號,然經
調閱戶籍資料結果,被告已遷離該處,目前戶籍設於福建省
金門縣○○鎮○○里○○路○○○號,有戶籍資料在眷可稽。
經聯繫被告查詢實際住所,被告答覆住所為桃園市○○區○
○村○○○00號,有電話紀錄可憑。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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