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洪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已就本院106年度斗簡字第8號提起上訴,
因債權人對其提出假執行,請本院裁定停止執行提供擔保等
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查依聲請人前開主張,顯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
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再加以聲請人亦未釋明前開執行事件
有何該當前揭或其他停止執行規定所列情形存在。基此,聲
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法定停止執行之構成要件不符,洵
屬無據。
四、從而,聲請人前開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瑶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