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調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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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許維濱
相 對 人  梁松煌
調解委員   劉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所
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__
二、經核__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段○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亦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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