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9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陳永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訟訴,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雲林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依前揭規定,是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