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川霓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29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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