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509號債權人大同住重減速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提出建議人選暨其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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