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文武聖殿法定代理人 歐棟財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