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2號
111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複製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靜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之被告,為釐清案情及查明警方有無不法詢問、檢察官不法拘留(拘禁)時間起訖之需,請求准許交付與隨案檢送之所有光碟等語。
二、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民國108年6月19日修正、於同年12月19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酌其立法意旨略以:被告於審判中之卷證獲知權,屬其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所應享有之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行使而毋庸經由辯護人輾轉獲知,且不應因被告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待遇。又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係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除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以限制外,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之全部內容,俾能有效行使防禦權。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本項前段所稱之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5號案件審理中,其聲請拷貝如附表一所示警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既已敘明正當目的,亦與比例原則無違,依上開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除有關被害人之個人資訊部分(含姓名年籍及影像)涉及第三人之隱私,且與被告本案防禦權之行使無涉,自無使被告知悉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予以隱匿(錄音遮隱時間詳如附表二所示)外,其聲請無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複製交付如主文所示之光碟。又所複製之光碟,自應侷限於本案訴訟審理防禦使用,並為免相關人隱私資料遭揭露,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或將依法取得之錄影內容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至聲請人另聲請複製並交付被害人A2於111年3月21日10時53分至11時16分、16時45分至16時50分之警詢錄音錄影光碟部分,因A2斯時係以被害人身分應訊,未製作警詢光碟保管附卷等情,有臺東縣警察局職務報告附卷可佐,是聲請人欲聲請之被害人A2此部分警詢錄音錄影光碟檔案並不存在,本院無從准予複製;另卷附其餘光碟為案發現場之監視器攝錄畫面,內容涉及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影像,雖為本案之關鍵證物,然不宜複製予被告,倘被告對此部分之內容有所爭執,以當庭勘驗方式確認應足保障被告之訴訟權,是認聲請人此二部分之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附表一編號聲請交付之錄音/錄影檔案1被告 黃桂青 之110年1月1日調查筆錄2被害人A1之109年12月22日調查筆錄3證人A1之110年8月25日15時4分詢問筆錄4證人A1之110年11月29日9時26分訊問筆錄5證人 陳嘉均 111年3月21日14時44分至15時35分止之詢問筆錄6證人陳嘉均111年3月21日17時6分訊問筆錄7證人 余美慧 111年3月21日12時28分至13時46分止之詢問筆錄8證人余美慧111年3月21日14時37分訊問筆錄9證人 胡傳宗 111年3月21日18時27分至19時23分止之詢問筆錄10證人胡傳宗111年3月21日20時9分訊問筆錄11證人 姜智豪 111年3月21日10時43分至11時28分止之詢問筆錄12證人姜智豪111年3月21日13時43分訊問筆錄13證人姜智豪111年3月21日14時55分訊問筆錄14A2之111年3月21日12時22分訊問筆錄15A2之111年3月21日17時35分訊問筆錄16證人 黃國雄 111年3月21日12時31分至13時40分之詢問筆錄17證人 黄國雄 111年3月21日17時3分訊問筆錄18證人 江柏逸 111年3月21日17時18分至18時27分止之詢問筆錄19證人江柏逸111年3月21日19時27分訊問筆錄20被告張靜111年3月21日14時12分至17時16分止之詢問筆錄21被告張靜111年3月21日22時42分訊問筆錄22被告黃桂青111年3月21日14時20分至15時1分止之詢問筆錄23被告黃桂青111年3月21日17時25分至15時(17時之誤)49分止之詢問筆錄24被告黃桂青111年3月21日18時11分訊問筆錄25A3之111年3月22日16時31分至16時53分止之詢問筆錄26A3之111年3月22日17時57分訊問筆錄27A4之111年3月22日18時31分至18時48分止之詢問筆錄28A4之111年3月22日19時29分訊問筆錄29證人 林祺筌 111年3月22日19時13分至19時32分止之詢問筆錄30證人林祺筌111年3月22日19時59分訊問筆錄31A5之111年3月22日23時33分訊問筆錄32A6之111年3月23日16時17分至17時2分止之詢問筆錄33A6之111年3月23日19時35分訊問筆錄34A1、黃桂青111年3月25日10時25分詢問筆錄35語音處理光碟附表二(經遮隱部分內容之錄音檔)編號經遮隱部分內容之錄音檔應予遮隱之原因各錄音檔應予遮隱之時間範圍(以各檔案時間為準)1A1之109年12月22日調查筆錄1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18秒至02分14秒2A1之109年12月22日調查筆錄3被害人之姓名06分57秒至07分00秒3A1之110年8月25日15時4分詢問筆錄被害人之姓名00分00秒至00分02秒4A1之110年11月29日9時26分訊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00秒至00分29秒01分38秒至01分42秒5A1、黃桂青之111年3月25日10時25分詢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00秒至00分52秒00分58秒至00分59秒01分38秒至01分56秒6A2之111年3月21日12時22分訊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06秒至00分50秒02分07秒至02分10秒7A2之111年3月21日17時35分訊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18秒至00分33秒01分53秒至01分56秒8A3之111年3月22日17時57分訊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00秒至00分20秒9A4之111年3月22日18時31分詢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39秒至00分44秒01分00秒至01分14秒10A4之111年3月22日19時29分訊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08秒至00分38秒11A5之111年3月22日23時33分訊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00秒至02分50秒06分37秒至06分41秒12A6之111年3月23日19時35分訊問筆錄被害人之年籍資料00分20秒至00分43秒02分17秒至02分2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