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34號原告 邱菊妹 被告 洪可馨 兼法定代理人 鄭繼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8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大陸籍配偶,被告洪可馨受婚生推定為被告鄭繼城婚生女,應以鄭繼城住所為子女住所地,鄭繼城住所地設於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此有被告戶籍謄本為證,則本件否認子女訴訟應專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