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范桂爐 上列原告范桂爐與被告 戴文武 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住居所、送達處所。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