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5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964號、第7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貳拾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案犯罪,再兼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之犯罪後態度,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亦認得予被告緩刑機會之意見,堪認被告經此偵查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被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另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0片,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