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五五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