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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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聲明所示室內管線修繕並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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