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