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楓富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等4人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09號),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